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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案情简介
- 02 - 案件办理
保证人张某,对其保证人的身份和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张某认为其在《保证书》中写的内容主要是“负责追款还债”,不具有其他含义。
庭审中,律师向法院阐明了代理意见,张某对“保证人”的理解与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存在差异,有一定的误解。
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03 - 民法典解释
第681条【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687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04 - 友情提示
生活中,很多人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是存在一定误解的,且不论风险问题,单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而言,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甚至认为签字无关紧要。
因此,签名需谨慎!
图片:谭芙蓉
编辑:徐青林
审核:谭芙蓉